稅總辦函〔2020〕242號

國家稅務總局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,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:
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》第一百零九條規(guī)定,結合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21年部分節(jié)假日安排的通知》(國辦發(fā)明電〔2020〕27號)要求,現(xiàn)將實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滿后15日內申報納稅的各稅種2021年度具體申報納稅期限明確如下,請各地稅務機關及時告知納稅人。

一、3月、7月、9月、11月、12月申報納稅期限分別截至當月15日。

二、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,1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1月20日。

三、2月11日至17日放假7天,2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2月23日。

四、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,4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4月20日。

五、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,5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5月21日。

六、6月12日至14日放假3天,6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6月18日。

七、8月15日為星期日,8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8月16日。

八、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,10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10月26日。

各地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申報納稅期限的,應當提前上報國家稅務總局(征管科技司)備案。

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

2020年12月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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